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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31(2)

2013-01-14 10:1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3、承诺期限:

(1)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2)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3)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14、承诺生效时间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
时间。(与要约生效规定完全相同)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5、承诺期限的计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
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6、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的承诺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7、承诺超期(要约人原因)

(1)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8、承诺延误(外部原因)

(1)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

(2)撤回时间: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20、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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