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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2)(2)

2012-12-13 14:1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超越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财产权体系包括: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关于债权: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物权,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通常情况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享有的用于补偿缺欠债务的权利。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防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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