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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22

2012-12-20 16:0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4、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对应

注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16、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1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0、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1、区分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

(1)主体质量行为: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实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安全关键部位现场抽查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22、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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