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33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33) 【合同履行考点解析】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上述还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4、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 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 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 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6、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7、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 价款;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 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0、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 支持; (3)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