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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5)(2)

2012-12-13 15:0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撸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口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时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


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淮、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

2)予以关闭

3)吊销其有关证照.


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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