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24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24) 【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 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 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 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