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笔记(29(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3、侵权行为可 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4、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 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 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 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8、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9、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10、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 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1、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轻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1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4、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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