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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合同履行(2)

2013-03-25 09:5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包括六个方面:

  (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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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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