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劳动法(2)
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主体不同 组成人员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解决对象不同 解决劳动争议;
3、管辖不同 实行的是法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实行一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促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强制的原则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的,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成立,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只、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劳动仲争议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接受送礼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从中断起时,仲裁时效期间生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间继续计算。
劳动工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告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10日内提交答辩书,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辨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不提交答辨书,不受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3、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不到场,到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拒不到场,视为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45天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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