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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筑法(3)

2013-03-22 10:1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两种情况: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概念:

  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

  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污水项目、生态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并没有规定限额)

  三、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事、沟通协调。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监理任务的承接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

  独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各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公正监理

  六、法律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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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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