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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投标、劳动合同(5)

2013-04-12 09:2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
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
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
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
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
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
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成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
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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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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