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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建设工程法律制(2)

2013-04-10 09:1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
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
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
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
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
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
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
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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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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