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建设工程纠纷的(2)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解析 1、行政复议: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 (1)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 起行政诉讼。 (2)行政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4、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被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可以停止执行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9、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1、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诉讼的特点(与民事诉讼比较)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行政诉讼上诉审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应进行全面审查。 (4)必须组成合议庭 (5)不能有陪审员 (6)不能调解(行政赔偿数额可以调解) 编辑推荐: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看试题解析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