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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建设工程法律制(2)

2013-04-10 09:2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
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
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
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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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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