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
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8)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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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