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
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11)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转移登记起发生效力。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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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