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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

2013-12-13 09:3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3)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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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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