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了。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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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