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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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