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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考点

2013-12-19 15:3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涉及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何谓“怠于”:不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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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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