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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知识点:

2014-03-14 10:0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才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业施工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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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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