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
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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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的范围、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及其特征、 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