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 辅导资料 >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知识点: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知识点:无效合同

2014-03-20 14:1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订立原则、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承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规定要求及内容施工合同内容、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规定和要求工程价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损失的范围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可撤销合同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及其特征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概念、作用、示范文本、地位

(责任编辑:·静)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