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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知识点:工程价

2014-03-20 10:3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

(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局弄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解决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一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4)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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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订立原则、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承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规定要求及内容施工合同内容、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规定和要求工程价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损失的范围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可撤销合同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及其特征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概念、作用、示范文本、地位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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