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的规定知识点: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障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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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种类、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福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
→工伤处理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