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点:用人单位经济性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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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种类、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福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
→工伤处理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