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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知识点:工伤保险

2014-03-21 14:3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伤认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居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 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4)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5 级、6 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先行支付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持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偿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 条的规定追偿。

(6)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的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符合该标准1 级至4 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 级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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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种类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法人事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包工头”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劳务分包企业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福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

生育保险、福利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工伤处理的规定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订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动保护、工伤处理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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