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知识点:施工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事故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方石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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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建设项目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 水污染及防治、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