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地带施工的规定知识点:施工的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僳护蒞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名镇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厂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在文物保护单位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施工的规定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对水下文物应如何报告和保护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等工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