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施工现场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
2、擅自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有以上1、3、5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2、4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1、第5项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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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建设项目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 水污染及防治、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