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颁证机关工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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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有关人员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