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知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2、妥善保护施工现场。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任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那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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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事故调查、 事故的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