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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知识点:工程建

2014-04-08 15:3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 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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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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