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知识点:勘察、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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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批准手续、 不得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租赁的设备、 申领施工许可证提供的资料、 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