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知识点:时间及需提交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驻扎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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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