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知识点:违法行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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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