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知识点: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想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以上至国务院安全监理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多超过2 小时。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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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