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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知识点:违反规定的处

2014-04-11 10:4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没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们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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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工程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工程量争议处理方式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文件的签订和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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