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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知识点:

2014-04-14 10: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事故单位购买其制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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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工程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进行装修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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