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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2014-04-11 10:2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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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工程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工程量争议处理方式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文件的签订和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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