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知识点:对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成本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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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发包工程、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