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 辅导资料 >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2014-04-11 10:3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工程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工程量争议处理方式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文件的签订和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编辑:·静)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