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将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转世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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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