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表和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出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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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