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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2014-04-11 10:3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见者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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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的主体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工程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工程量争议处理方式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文件的签订和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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