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知识点: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见者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强制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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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