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知识点:证据
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部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证据交换。
3、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4、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效中止中断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的提起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依据、 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程序、 执行中的其他问题、执行措施、 执行中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止和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中止和终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