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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知识点:和解的类型、效力

2014-04-18 09:4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和解的类型: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前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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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和解的规定

和解的类型、效力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争议评审的概念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我国争议评审制度的实践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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