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规定知识点:和解的类型、效力
和解的类型: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前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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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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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