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知识点:争议评审制度的起
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争议评审制度起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国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现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成功。美国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委员会(AAA)指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带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目中试用。1995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有其贷款的项目必须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同年,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在《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评审争议”的概念,并相继在其他类型合同条件中引入“评审争议”机制。
2004年9月1日,ICC退出《争议小组规则》,明确规定了争议小组的3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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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规定
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
→和解的规定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