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知识点:判决
判决:
1、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有: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职权;
·5 滥用职权。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再一定期限内履行。
(4)认为行政处分显失公平(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裁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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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侵权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