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债的发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抵押权、质押及其种类、留置、定金 |
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称为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员或者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和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