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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抵押权

2014-09-17 14:5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抵押权质押及其种类留置、定金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收益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可作为抵押物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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